北京市将台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思想德育建设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电气工程学校《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及举办者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将台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4号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性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是:
(一)登记性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办事业法人单位。
(二)办学规模:20000人以上/年
(三)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五、四级:维修电工、制冷工。
(四)培训形式:短期、业余培训。
第五条 学校发展规划:
(一)常规管理年(2020年-2021年)
建立、完善学校各项常规制度,加强对教师综合能力的培训和提升,帮助和指导,引导学员树立终身发展的理念,建立学员电子档案,加强常规管理,为学员持续发展服务。
(二)深化改革年(2022年-2023年)
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探索更深入的改革方向,实施改革方略,为了培训学校的长远发展,积极开发新的培训项目,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
(三)成果目标年(2024年)
对于完成有难度的项目要进行及时的调整,调配各部门资源努力达到预期效果,增强社会服务的功能,提升北京市将台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综合实力。
第二章 学校资产
第六条 学校由北京市电气工程学校全额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举办,属于公办财政事业性经费。
第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性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举办者投入、收取的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八条 学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九条 学校按照党的章程,及时按程序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校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不断加强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结合自身特点,创新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载体。学校要积极支持配合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申请同步变更或撤销党组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校理事会成员五人,由举办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 首届理事会组成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副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委任,由学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 年,届满经举办者推荐,可以连任不超过3届。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 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应有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生效。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方案(含薪酬及绩效考核);决定聘任或解聘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订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订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制订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方案。
(九)制订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案。
(十)定期、不定期向举办者报告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根据举办者《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需要举办者批准或备案的,理事会应当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或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办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须经举办者相关权利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校长和监事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长由举办者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校长任期采取一届3年,一年一聘方式。校长任职期满符合绩效考核标准的,可以连聘连任。如聘用的校长为退休人员的,聘任应采取第三方劳务派遣方式,且连任不超过3届。校长任职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朝阳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政治条件、年龄限制、健康状况、专业素质、人事管理政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政策等校长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定期、不定期向理事会和举办者报告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1名。由举办者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委任。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3 年,届满经举办者推荐,可以连任不超过3届。执行监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 检查学校财务;
- 对学校理事、校长、副校长等学校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学校章程、举办者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和学校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 当理事、校长等学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
求相关人员纠正;
-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 当理事、学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对相关人
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可以列席学校相关会议,并
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发现学校教学、管理、资产、财务等情况出现重大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办学章程规定,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含教学实训管理制度、与企业合作培训管理制度等),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技能教育,促进学员综合技能,且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四)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保险保障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规定),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学校的人员管理,除举办者派到学校从事跟岗、顶岗的在职在编的人员以外,学校实施全员第三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招生管理、学籍管理,严格学生考核鉴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产与财务管理:
(一)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二)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分红。
(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五)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防疫规定,保障师生卫生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防疫、防灾、防火、防震等各项应急预案,不定期开展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管理,确保教学、培训和办公设备产权清晰,性能完好,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收退费管理制度(含预付式消费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培训收费的相关规定及标准,保障学员权益。
第七章 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可以在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并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合法用途。
第四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确定本校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第八章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自行终止:
(一)举办者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决议终止举办的;
(二)学校被有关主管机关吊销经营资质的;
(三)学校办学行为被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
(四)学校与其他学校合并导致丧失主体地位的;
(五)其他应当自行终止的情形。
学校申请终止,需要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及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应向业务主管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学校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四)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由理事会修改补充。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举办者、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自举办者、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2018 年 6 月 24 日